雇佣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(或限制性条款),可阻止员工在雇佣合同终止后直接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。此类协议常见于高级职位、高层管理岗位及其他能接触有价值专有知识及客户关系的岗位。
员工解雇通常并非轻松的经历。由于固有困难,雇主须格外注意规范马来西亚解雇补偿金的具体法规,如 1955 年雇佣法。
本文将探讨马来西亚的解雇形式及解雇补偿金类型。
这些法规基于指导马来西亚劳动关系的基本公平原则,并平衡雇佣协议中的双方权益。
马来西亚的试用期通常为一至三个月。初始试用期可延长,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
雇主应在初始试用期到期前向员工发出书面续期通知。
员工可通过向企业提交书面通知辞职;企业亦可通过发出书面解雇通知终止雇佣。根据雇佣合同规定,双方所需通知期时长相等。
1955 年《雇佣法》第 12(2) 条规定,最低通知期如下:
· 服务年限不足 2 年的,至少 4 周;
· 服务年限 2 年及以上但不足 5 年的,至少 6 周;
· 服务年限 5 年及以上的,至少 8 周。
企业或员工均可未提前通知解除雇佣协议,但终止方通常需向另一方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。
员工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无资格享受解雇补偿金:
· 解雇当日服务年限不足 12 个月;
· 续签的雇佣合同条款优于前协议;
· 合同到期前 7 天,企业已提出不低于原条件的续签;
· 收到解雇通知后,未经企业批准或未偿付合同约定即离职。
若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或涉嫌违反雇佣合同(如泄露机密信息、破坏公司财产等),无需发出解雇通知。
马来西亚雇主无法根据其劳动制度随意雇佣和解雇员工,无论雇佣类型如何。然而,若解雇具有合理依据、出于善意且遵循正当程序,雇主可终止员工服务。
例如,公司可能因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而将其解雇。
根据《工业关系法》(IRA)第 13(3) 条,员工辞职和解雇属于组织特权。但需注意,与多数国家类似,若员工事先同意,合同解除更为简便。
马来西亚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较少,因此在此期间解雇员工更为简便。
马来西亚雇佣与劳动关系环境的法律基础以 1955 年《雇佣法》和 1967 年《工业关系法》为核心。1955 年《雇佣法》规定了法定最低福利及津贴。
然而,1955 年《雇佣法》的大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受该法涵盖的员工(EA员工)。EA 员工通常指:
1. 月收入不超过 2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者;或
2. 无论收入高低,从事体力劳动者。
非 EA 员工的解雇补偿金权利由雇佣合同约定。财务稳健的公司在此情形下应提供公平的解雇补偿金。
“默认”合同指协议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不作特别强调,例如可能涉及当地劳动条件的保障或延续过往惯例。
若合同为“默认”性质,雇主必须遵循 1955 年《雇佣法》第 12(2) 条规定的通知期。
服务满 12 个月或更长的 EA 员工可获法定最低解雇补偿金。具体规定见 1980 年《雇佣(终止与裁员福利)条例》:
· 持续雇佣合同下,每服务满 1 年可获 10 天补偿,但仅适用于同一雇主处服务不足 2 年的情况;
· 持续雇佣合同下,每服务满 1 年可获 15 天补偿,但仅适用于同一雇主处服务 2 年及以上但不足 5 年的情况;
· 持续雇佣合同下,每服务满 1 年可获 20 天补偿,但仅适用于同一雇主处服务 5 年及以上的情况。

与雇佣相关的所有收入通常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但 1967 年《所得税法》的特殊规定将失业补偿或养老金酬金排除在应税范围外。
解雇补偿金是因雇佣关系提前终止而获得的补偿(该终止本可延续至员工退休)。此类补偿中可免税的金额为:
员工可享受全额税收减免。
在同一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,可获得 10,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(约 2,230 美元)的税收减免。
酬金通常指为表彰员工服务而支付的固定金额,因此一般在员工辞职或长期服务后作为养老金发放。部分情况下,酬金也可免税:
此类酬金可完全免税。内陆税务局(IRB)对“健康不佳”的定义要求个人被列为永久不适合工作。
55 岁及以上退休的酬金可享受全额税收减免。
需在同一公司服务满 10 年。若未满足上述条件,员工仍可申请税收减免,每服务一年可就酬金享受 1,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(约 223 美元)的减免。
了解所有相关法定雇佣权利有助于企业避免员工解雇过程中的失误。此类失误最终可能导致违规,并对企业的长期财务状况产生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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